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科別及格,指各應試科目均達及格成績。
- 2.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總成績及格,指各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總成績達及格成績。
- 3.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指依總成績高低順序,以該類科或該類科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之一定百分比決定及格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