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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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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應考試,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僑務委員會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採網路報名方式之考試,試務機關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免繳第一項之部分證明文件。 應考人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未依限期繳交或補正者,不予受理或予以退件。本項通知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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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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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第 5 條規定:「華僑應考試,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