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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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應考試,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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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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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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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