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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檢覈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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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及律師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律師檢覈辦法第 1 條,根據參考法條中的律師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法律系教授應理解其對於律師檢覈辦法的訂定所起的影響。這項法條明確規定了律師檢覈辦法的訂定依據,並且將影響到律師資格的審查以及認定。根據最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具體舉出與律師資格審查相關的案例,以證明對於這項法條的理解和適用。

  • 第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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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檢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檢覈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及律師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檢覈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