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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檢覈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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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律師檢覈: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者。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有關任教年資或服務年資之採計,以規定學歷畢業後之年資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公設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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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檢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檢覈辦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律師檢覈: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者。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檢覈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