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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檢覈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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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但華僑應繳僑務機關、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五、檢覈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覈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檢覈辦法第12條規定了申請檢覈所需繳交的費用和文件,包括申請檢覈書、資格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檢覈費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並且可以透過通訊方式進行申請。有關書面資料的檢覈,來自於司法院 第 2庭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發布的法律文件包括診斷書、殘障手冊、陳訴書、申冤書等等。在證據方面,則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黃本仁以及陳雅香的判決文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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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檢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檢覈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但華僑應繳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檢覈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