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覈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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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但華僑應繳僑務機關、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五、檢覈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覈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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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檢覈辦法第12條規定了申請檢覈所需繳交的費用和文件,包括申請檢覈書、資格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檢覈費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並且可以透過通訊方式進行申請。有關書面資料的檢覈,來自於司法院 第 2庭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發布的法律文件包括診斷書、殘障手冊、陳訴書、申冤書等等。在證據方面,則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黃本仁以及陳雅香的判決文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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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