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覈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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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驗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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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檢覈辦法第 11 條規定,繳驗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上經該使領館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此規定在確保文件真實性的同時,也重視中文譯本的必要性。 參考資料:根據律師檢覈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書及證明文件,預辦或後辦者,均須經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授權機關驗證。第 2 項規定則提到「外國學位證書及畢業證書,驗證於考試院地區設置之駐外代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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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