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覈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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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軍法官考試及格證書、任職令、任官令、兵籍表謄本及服務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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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檢覈辦法第 10 條規定,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軍法官考試及格證書、任職令、任官令、兵籍表謄本及服務證明書。舉例來說,一位申請檢覈的人應提供相關的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作為申請的資格證明。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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