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覈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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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教育部發給之教授、副教授證書、學校發給之聘書與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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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檢覈辦法第9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申請檢覈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如果申請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資格,就必須提供畢業證書、教育部發給的教授或副教授證書、學校發給的聘書與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證明書,以及相關的服務證明文件。 這一項規定的一個相關範例是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7輯之裁判內容》,申請人需提供畢業證書,且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53號解釋,教授或副教授也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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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