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覈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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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檢覈辦法第8條規定,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司法院派令、銓敘合格任審通知書及各級法院服務證明書。根據此法規,申請律師檢覈的人應當提供司法院派令、銓敘合格任審通知書以及各級法院的服務證明書作為申請檢覈的文件。例如,根據判決書中的情節,某位申請檢覈的人提供了司法院派令、銓敘合格任審通知書以及各級法院的服務證明書,符合律師檢覈辦法第8條的規定。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銓敘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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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