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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