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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