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放射技術、醫事技術學系放射技術組各系 (組) 、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醫事放射師檢覈。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有關放射線技術系科畢業,曾受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有結業證書,並已從事放射線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其申請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檢覈經核定准予筆試者,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報考醫事放射師檢覈筆試,逾期不得再行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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