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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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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修習中醫必要學科,指修習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醫學系、科畢業,曾修習中醫內科學十三學分、中藥藥物學六學分、方劑學四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中醫基礎理論 (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 七學分,並就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眼科學、中醫外科學等科,任修習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 二、醫學系、科畢業,並獲有中醫研究所醫學碩士以上學位並修習中醫內科學六學分、中藥藥物學五學分、方劑學四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針灸學四學分,並就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眼科學、中醫外科學等科,任修習二科四學分,合計二十七學分以上。 證明修習學科及學分,應繳驗學校出具之及格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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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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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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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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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4 條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修習中醫必要學科,指修習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醫學系、科畢業,曾修習中醫內科學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