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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獸醫師、獸醫佐之檢覈,由考選部設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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