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獸醫科或畜牧獸醫科畢業資格,並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工作二年以上者,得申請獸醫佐檢覈。 前項所稱獸醫工作年資以規定學歷畢業後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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