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實習或從事獸醫工作或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工作之年資,指曾任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之專任獸醫工作。但在民營事業機構任獸醫工作者,其任職年資,須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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