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成績優良,應繳驗左列有關證件: 一、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提出七十分以上之考績、考成或考核證明。 二、在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提出原機構出具之成績優良並經法院公證之證明書,其內容包括實際擔任之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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