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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中醫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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