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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民事訴訟法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刑事訴訟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國文(作文)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3.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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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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