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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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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規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均得直接應第二試全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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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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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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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13 條規定:「應考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規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六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