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13 條
應考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規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均得直接應第二試全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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