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 1.應考人具有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 2.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第二試;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6 條條文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