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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以各應試科目之成績,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2. 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
  3. 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
  4. 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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