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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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報名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國際平等互惠原則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者,應經各該職業主管機關依本準則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以下簡稱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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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報名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國際平等互惠原則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者,應經各該職業主管機關依本準則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以下簡稱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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