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2.2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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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報名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國際平等互惠原則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者,應經各該職業主管機關依本準則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以下簡稱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 職業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者,應函知考選部,並應指明認可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國家或區域與相關條件;變更或終止認可時,亦同。
- 前項認可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查後,公告於考選部公報。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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