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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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業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者,應函知考選部,並應指明認可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國家或區域與相關條件;變更或終止認可時,亦同。
- 2.前項認可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查後,公告於考選部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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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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