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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業主管機關得依各該專業團體之申請,經審查確認領有我國發之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我國人民,得於申請認可國家或區域享有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方式程序之減免,或得直接於該國家或區域執業者,得為各該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2. 職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可前,應邀集相關專業團體、學者專家舉行諮詢會議,並請考選部派代表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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