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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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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我國與外國締結條約、協定(議),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格條件相互認許者,於締約或協定(議)範圍內,視為本準則所定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2. 2.各類專業團體經所屬職業主管機關授權與外國性質相當之組織簽訂交流協議、合作備忘錄,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格條件之相互認許,並經所屬職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認許者,如該外國已提供相對之減免互惠時,職業主管機關得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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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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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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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第 3 條規定:「我國與外國締結條約、協定(議),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格條件相互認許者,於締約或協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