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法務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應由國防部依其員額任用需求報考選部轉請考試院定之,並依典試法規定組設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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