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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2. 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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