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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未具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之人員,應依國防部通知時間及規定辦理志願入營或入伍,並於國防部規定期間內取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之現役軍官任職資格,始得接受國防法務官專訓練。
  2. 本考試錄取之現役軍官或依前項取得現役軍官任職資格之人員,應於國防部通知時間內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3. 前二項錄取人員未辦理志願入營、入伍或報到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時,由國防部通知備取人員考試總成績依序遞補,辦理前二項規定之志願入營、入伍或報到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
  4. 第二項專業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保留受訓資格、停止訓練、生活管理、請假、獎懲、成績考廢止受訓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計畫,由國防部定之。
  5.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志願入營或入伍之人員,經廢止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受訓資格者,由國防部同時廢止其入營、入伍之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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