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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考試錄取人員經國防部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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