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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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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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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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50109 制定)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年度施政方針及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五、關於款項出納、公產、公務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七、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秘書室掌理事項。
(0981023 全文修正)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審定名詞
(0850109 制定)
明定秘書室掌理事項。
(09810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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