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