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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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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2.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及公務人員培訓之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定之。
  3. 3.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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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50109 制定)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0981023 全文修正)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及公務人員培訓之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定之。   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已無再復審程序,及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合稱為保障事件,酌作文字修正。   三、明定保障及培訓之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0109 制定)

明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09810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已無再復審程序,及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合稱為保障事件,酌作文字修正。   三、明定保障及培訓之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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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及公務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