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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及公務人員培訓之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定之。
  3. 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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