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之。每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2 條,會議應由主席召集,並且每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根據內政部於54年7月20日以(54)內民字第178628號令訂定之「會議規範」第1條規定,會議應在一定的規則下進行,以整個會議名義做出決議。舉例來說,會議需要有明確的開會時間、地點,並且應有議事紀錄,其中包含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