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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3.08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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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之。每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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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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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查案件,分為分組審查案件與提案討論案件兩種,分別處理之。 案件內容涉及認事用法之疑義者,主管司應以提案討論案件提本會會議討論。提案表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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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組審查案件,應由該分組審查委員共負複全責,遇有疑問,須與主管司協商處理或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前項分組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訂並指定令組委員。 分組審查案件經分組審查委員複核後,由本會定期統計,於會議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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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討論案件之性質繁複須慎重研究者,主席得於該案件提出本會會議後指定委員若干專案審查,製具審查報告,送本會會議討論,專案審查委員,除於專案審查時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在本會會議應避免提出反對原審查結果之意見。 前項專案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定並指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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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在會議發言之內容不得逾越案件範圍,一次以五分鐘為限,經主席許可後得延長之。主席得視議程進行情形宣布停止討論。 前項發言時間,由主席指定專人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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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討論案件未奉核定前不得洩漏,其經本會會議決議須簽報部長示者,主管司應就事實及引用法規詳加分析,儘速處理,並將結果提出本會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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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與審查案件當事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於分組審查及提案討論審議時均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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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紀錄及文書保管事項,由總幹事、幹事負責處理。 會議紀錄由主席核定,並於下次會議時宣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3.0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