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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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討論案件之性質繁複須慎重研究者,主席得於該案件提出本會會議後指定委員若干專案審查,製具審查報告,送本會會議討論,專案審查委員,除於專案審查時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在本會會議應避免提出反對原審查結果之意見。 前項專案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定並指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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