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分組審查案件,應由該分組審查委員共負複核全責,遇有疑問,須與主管司協商處理或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前項分組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訂並指定令組委員。 分組審查案件經分組審查委員複核後,由本會定期統計,於會議時報告。
回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分組審查案件,應由該分組審查委員共負複核全責,遇有疑問,須與主管司協商處理或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前項分組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訂並指定令組委員。 分組審查案件經分組審查委員複核後,由本會定期統計,於會議時報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