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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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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3 條,會議開始前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可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如果有委員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則可以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參考資料: 根據以上規定,舉一個相關範例是,當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開會時,若委員總額為30人,則至少要有20人出席始得開會,且需要至少有16人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同時,若有委員對決議不同意,則可以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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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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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3 條規定:「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