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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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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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3 條,會議開始前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可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如果有委員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則可以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參考資料: 根據以上規定,舉一個相關範例是,當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開會時,若委員總額為30人,則至少要有20人出席始得開會,且需要至少有16人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同時,若有委員對決議不同意,則可以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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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