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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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委員、秘書、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處理本訴願事件時,應行迴避,倘有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由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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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任委員、委員、秘書、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處理本訴願事件時,應行迴避,倘有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由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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