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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12.21

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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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收受訴願事件後,主管司、室應即擬具審查意見或再訴願之答辯初稿,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但關於訴願程序之補正,得先由主管司、室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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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經移送本會後,主任委員得勘酌情形,分配委員一人至三人審查,並須擬具審查意見,提出委員會議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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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經認有調查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簽請部長指派專人前往辦理。 前項調查筆錄,應經受調查人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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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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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之審議,於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及關係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前項列席人員於說明後,由主席通知其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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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訴願事件,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委員就前項審議結果,堅持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理由,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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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委員、秘書、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處理本訴願事件時,應行迴避,倘有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由部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12.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