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12.21
廢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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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經移送本會後,主任委員得勘酌情形,分配委員一人至三人審查,並須擬具審查意見,提出委員會議審議之。
訴願事件,經認有調查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簽請部長指派專人前往辦理。
前項調查筆錄,應經受調查人之簽名或蓋章。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訴願事件之審議,於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及關係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前項列席人員於說明後,由主席通知其退席。
審議訴願事件,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委員就前項審議結果,堅持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理由,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主任委員、委員、秘書、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處理本訴願事件時,應行迴避,倘有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由部處理。
訴願事件於決定前,應嚴求秘密,不得洩漏。如有違反,由部查明議處。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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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12.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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