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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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訴願事件,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委員就前項審議結果,堅持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理由,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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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審議訴願事件,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委員就前項審議結果,堅持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理由,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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