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8-1 條
快速跳轉
- 1.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會議主席得不准其進入會場。
- 2.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