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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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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訓會得禁止其進入會場;已進入者,得令其離開: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會場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具有錄音、錄影或攝影功能之器材。 四、其他足認有擾亂會場秩序之虞。
  2. 2.到場人員攜帶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物品者,得交由保訓會代為保管後進入會場,至其離開會場時返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目前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 言詞辯論名詞
  • 攜帶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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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8-2 條規定:「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訓會得禁止其進入會場;已進入者,得令其離開: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