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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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保訓會之許可,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這表示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8-3 條中,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書面敘明理由並在期日帶著輔佐人到場。這條規定保障了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在復審程序中陳述理由和得到協助的權利。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輔佐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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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