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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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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保訓會之許可,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2. 2.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其人數不得逾二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保訓會之許可,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這表示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8-3 條中,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書面敘明理由並在期日帶著輔佐人到場。這條規定保障了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在復審程序中陳述理由和得到協助的權利。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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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8-3 條規定:「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保訓會之許可,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