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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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19條,根據該法第41條第2項的規定,製作的言詞辯論要旨應包括言詞辯論的地點、日期、出席委員和承辦人員的姓名、復審事由、到場人員的姓名以及言詞辯論的要旨等內容。言詞辯論進行後,應將言詞辯論要旨提交委員會審議。 針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1條第2項的觀點,可舉例如下,請求再復審機構辦理再復審程序時,應按照法定程序記錄言詞辯論的要旨,列明辯論地點、日期、與會人員等相關資訊,并將其提交委員會審議,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要旨名詞
- 復審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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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