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復審事件之文書,保訓會應編為卷宗保存。
- 保訓會審議復審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並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其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辯論要旨,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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