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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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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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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
人或其
代理人
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
節本
。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保訓會對前項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
第三人
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第一項之收費標準,由保訓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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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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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實體保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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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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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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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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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執行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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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再審議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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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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