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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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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2.保訓會對前項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3. 3.第一項之收費標準,由保訓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2條賦予復審人閱覽卷宗權,可申請閱覽、抄錄、影印卷內文書,保訓會除四款保密例外外不得拒絕。

Q · 提復審時,我能看到原處分機關反駁我的答辯書嗎?

原則上可以,保訓會不得拒絕閱覽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2條第1項,復審人或其代理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第2項採『不得拒絕』為原則,保訓會僅於決定擬辦文稿、審議準備文件、涉及第三人正當權益、或依法律及公益應保密四種例外時得拒絕。原處分機關提出的答辯書與證據通常不在例外之列,原則上看得到。

白話解讀

原處分機關怎麼替自己辯護,你有權利一個字一個字看清楚。第42條給你的是復審攻防裡最被低估的武器:閱覽卷宗權。你可以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甚至攝錄卷內文書,也可以付費請對方給你繕本、影本或節本。這代表什麼?代表對方提出的答辯書、佐證文件,你都看得到,不必盲打。原則是「不得拒絕」,保訓會只有在四種情形才能擋你:一是決定的擬辦文稿,二是審議或準備中的內部文件,三是涉及第三人正當權益需保密,四是其他依法或基於公益需保密。換句話說,真正能擋你的是「機關內部還在討論的東西」和「別人的隱私」,至於對方用來打你的那些答辯和證據,原則上你都該看得到。前提是:你要用這個權利「為維護你法律上的利益」,不是純好奇。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2條所定閱覽卷宗權,指復審人或其代理人於復審程序中,為維護法律上利益,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繕本、影本、節本;保訓會除決定擬辦文稿、準備或審議文件、第三人正當權益及依法律或公益應保密者外,不得拒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提復審,能看到機關反駁我的那份答辯書嗎?

原則上可以。第42條規定保訓會對你的閱覽請求除四種例外情形外不得拒絕,原處分機關提出的答辯書及證據通常不在例外之列。你可以閱覽、抄錄、影印,或付費請求繕本、影本。內行人提示:依本法第44條,原處分機關答辯時本來就應把答辯書抄送復審人,沒收到就直接催。

Q2保訓會說某份資料是『內部文件』不給看,我只能摸摸鼻子嗎?

不一定。能被拒絕的是決定擬辦文稿、準備或審議文件這類機關內部討論的東西,以及涉及第三人權益或依法保密者。如果被拒的其實是用來認定你案情的事證,你可以爭執它不屬例外。內行人提示:要求對方具體說明被拒文件落在四款的哪一款,分類含糊時往往就是可以爭取的空間。

Q3閱覽卷宗要錢嗎?影印一份要多少?

閱覽本身原則上不另收費,但抄錄、影印、請求繕本影本節本可能需預納費用,收費標準由保訓會定之。內行人提示:如果卷很厚,先去現場閱覽、挑出真正關鍵的幾頁再付費影印,比一次全印省錢。

Q4公務員復審的閱覽卷宗權是什麼?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2條,復審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保訓會原則不得拒絕。

Q5保訓會是什麼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隸屬考試院,是審理公務人員復審與保障事件的主管機關。

Q6復審答辯書是什麼?

原處分機關為反駁復審人主張而提出的書面文件,依第44條應抄送復審人,是閱覽卷宗時最該優先看的文件。

Q7什麼是復審決定的擬辦文稿?

保訓會內部為作成決定所擬的辦理草稿,屬第42條第2項第1款例外,原則上可拒絕閱覽。

Q8復審時怎麼申請閱覽卷宗?

提復審後向保訓會遞書面申請,載明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卷內文書,優先調閱答辯書與證據。

Q9閱覽卷宗要付多少錢?

閱覽本身原則不另收費,抄錄、影印、繕本影本節本須預納費用,收費標準由保訓會定之。

Q10被保訓會拒絕閱覽怎麼辦?

要求說明被拒文件屬四款的哪一款,區分擬辦稿、審議文件與對你不利的答辯證據,對非例外者據理爭取。

Q11怎麼證明閱覽是為維護法律上利益?

在申請書具體連結被閱覽文件與你的復審爭點,說明看到該文件對防禦的必要性,而非純好奇。

Q12閱覽卷宗權 vs 政府資訊公開差在哪?

本條是程序中當事人看自己案件卷宗,門檻是維護法律上利益、原則不得拒絕;資訊公開是一般近用、限制事由較多較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閱覽卷宗權政府資訊公開
規範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2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適用情境復審程序進行中、看自己案件卷宗任何人申請一般政府資訊
門檻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公益或自身權益,限制公開事由較多
原則不得拒絕(四款例外)得不予提供事由廣
速度與力度直接、針對個案、較快程序較迂迴、較慢

閱覽卷宗權

規範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2條
適用情境
復審程序進行中、看自己案件卷宗
門檻
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原則
不得拒絕(四款例外)
速度與力度
直接、針對個案、較快

政府資訊公開

規範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適用情境
任何人申請一般政府資訊
門檻
公益或自身權益,限制公開事由較多
原則
得不予提供事由廣
速度與力度
程序較迂迴、較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38条(審理員に対する書類等の閲覧・写しの交付請求)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35조(자료의 열람 등)
中國行政复议法(2023 修订:申请人查阅、抄录、复制有关材料之規定)
德國VwVfG § 29(Akteneinsicht durch Beteiligte)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s L311-1 et suivants(droit d'accès au dossier)
美國5 U.S.C. § 555(c)(行政程序當事人卷宗閱覽)+正當法律程序下之檔案近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全文修正)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保訓會對前項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第一項之收費標準,由保訓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明定復審人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以利參閱。又為免影響復審程序之正常運作及侵犯他人之隱私或秘密,並明定保訓會得拒絕復審人請求之事由,以杜爭議。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明定復審人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以利參閱。又為免影響復審程序之正常運作及侵犯他人之隱私或秘密,並明定保訓會得拒絕復審人請求之事由,以杜爭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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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2 條規定:「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