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3 條
- 1.提起復審應具復審書,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復審人之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 三、原處分機關。 四、復審請求事項。 五、事實及理由。 六、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影本或繕本。 七、行政處分達到之年月日。 八、提起之年月日。
- 2.提起復審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 3.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復審者,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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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3條規定復審書應載明八項:復審人資料、服務機關職稱、原處分機關、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證據、處分達到日、提起日,並附原處分書影本。
Q · 復審書一定要寫哪些東西?漏寫會被駁回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3條,復審書應載明八項:復審人資料、服務機關職稱、原處分機關、復審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證據、處分達到日、提起日,並簽名蓋章;還須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其中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證據三欄是審議主戰場,基本資料欄位欠缺通常會先通知補正而非逕予駁回。
白話解讀
一份復審書寫得好不好,決定了委員第一眼對你的案子有沒有把握。第43條看起來只是一張「填表清單」,列了八項該寫的事,但真正的勝負不在那些姓名、機關、日期的格子裡,而在第四款「復審請求事項」、第五款「事實及理由」、第六款「證據」這三欄。前面那些填錯了還能補正,這三欄寫不清楚,你的案子就先輸一半。你要寫的是:你到底要保訓會撤銷什麼、改成什麼(請求事項);為什麼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事實及理由);憑什麼這樣說(證據,文書要附影本或繕本)。還有兩個常被忽略的細節:提復審要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否則委員連你在告什麼都對不上;如果你走的是第26條的「機關該作為卻不作為」型復審,第三款、第七款要改填『應為處分的機關、你申請的日期』,並附上原申請書影本和受理機關的收受證明。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3條為復審程序的形式要件規範,規定復審書應載明之八項應記載事項與應附文件,並就第26條不作為型復審調整其中第三款、第七款的填載內容,是公務人員發動復審救濟的入門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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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審書有沒有固定格式?我自己寫會不會因為格式不對被退?▾
第43條列了八項應載事項,這就是內容架構,並沒有要求特定花俏格式。基本資料或格式欠缺,通常會先通知補正,不會一漏填就駁回。內行人提示:與其糾結版面,不如把力氣放在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證據這三欄,前面的姓名機關日期照實填就好。
Q2機關拖著不處理我的申請,這種也能提復審嗎?復審書怎麼寫?▾
可以。依本法第26條,機關對你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也能提復審。這時依第43條第3項,第三款、第七款要改填應為行政處分的機關、申請的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影本和受理機關的收受證明。內行人提示:那張收受證明是關鍵,它證明機關確實收了申請、開始起算應作為期間。
Q3公務員復審書要寫什麼?▾
八項應記載事項加簽名蓋章,並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核心是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證據三欄。
Q4復審請求事項是什麼意思?▾
你具體請求保訓會給的救濟,例如撤銷某處分、變更為某內容、或命機關作成處分。
Q5什麼是不作為復審?▾
機關對你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卻不作為,依第26條提起的復審類型。
Q6復審書的八項應記載事項有哪些?▾
復審人資料、服務機關職稱、原處分機關、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證據、處分達到日、提起日。
Q7復審書的事實及理由怎麼寫?▾
先依第42條閱覽卷宗看過機關依據,再扣住原處分違法或不當的具體點寫,不要只倒情緒。
Q8復審書要怎麼遞出去?▾
依第44條,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不是直接寄保訓會。
Q9不作為復審的復審書怎麼填?▾
第三款、第七款改填應為處分的機關、申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影本與收受證明。
Q10證據欄該附正本還影本?▾
文書證據添附影本或繕本即可,逐項列明對應你主張的違法或不當點。
Q11復審書 vs 訴願書的應載事項差在哪?▾
兩者架構相近,但復審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3條八項、訴願適用訴願法第56條,且復審多了不作為型欄位調整。
Q12一般復審 vs 不作為復審填法差在哪?▾
差在第三款、第七款與應附文件:處分型填原處分機關+處分達到日+原處分書影本;不作為型填應作為機關+申請日+申請書影本與收受證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一般復審 | 不作為復審(第26條) |
|---|---|---|
| 第三款應填 | 原處分機關 | 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 |
| 第七款應填 | 行政處分達到之年月日 | 申請之年月日 |
| 應附文件 | 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 原申請書影本+受理機關收受證明 |
| 期間起算 |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第30條) | 法定應作為期間屆滿後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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