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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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起復審應具復審書,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復審人之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 三、原處分機關。 四、復審請求事項。 五、事實及理由。 六、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影本或繕本。 七、行政處分達到之年月日。 八、提起之年月日。
- 2.提起復審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 3.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復審者,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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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3條規定復審書應載明八項:復審人資料、服務機關職稱、原處分機關、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證據、處分達到日、提起日,並附原處分書影本。
Q · 復審書一定要寫哪些東西?漏寫會被駁回嗎?
要載明八項,但基本資料漏填通常先通知補正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3條,復審書應載明八項:復審人資料、服務機關職稱、原處分機關、復審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證據、處分達到日、提起日,並簽名蓋章;還須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其中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證據三欄是審議主戰場,基本資料欄位欠缺通常會先通知補正而非逕予駁回。
深度解讀
一份復審書寫得好不好,決定了委員第一眼對你的案子有沒有把握。第43條看起來只是一張「填表清單」,列了八項該寫的事,但真正的勝負不在那些姓名、機關、日期的格子裡,而在第四款「復審請求事項」、第五款「事實及理由」、第六款「證據」這三欄。前面那些填錯了還能補正,這三欄寫不清楚,你的案子就先輸一半。你要寫的是:你到底要保訓會撤銷什麼、改成什麼(請求事項);為什麼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事實及理由);憑什麼這樣說(證據,文書要附影本或繕本)。還有兩個常被忽略的細節:提復審要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否則委員連你在告什麼都對不上;如果你走的是第26條的「機關該作為卻不作為」型復審,第三款、第七款要改填『應為處分的機關、你申請的日期』,並附上原申請書影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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