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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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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2. 2.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3. 3.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4. 4.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5. 5.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規定,復審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原機關須於20日內重新審查,可自行撤銷或附答辯書轉送。

Q · 公務員不服處分,復審書要交給誰?

原則上經由原處分機關轉送保訓會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復審書原則上要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原處分機關收到後須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為有理由可自行變更或撤銷並函知保訓會;自收到次日起20日內不依請求變更者,須附答辯書及關係文件送保訓會,並把答辯書抄送復審人。即使誤送保訓會,保訓會也會轉交原處分機關依程序辦理,不影響權益。

深度解讀

你以為復審書是直接寄給保訓會的,其實第一關要先回到當初處分你的那個機關手上。第44條設計了一條你多半沒被告知的路徑:復審書原則上要「經由原處分機關」轉送保訓會。這不是多此一舉的繞路,而是給了原機關一次自我糾錯的機會,也是你提前翻盤的暗門。收到你的復審書後,原處分機關必須先「重新審查」自己當初的處分合不合法、妥不妥當;如果它自己覺得你有理,可以當場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函知保訓會,你的案子根本不用走到審議。如果它在收到復審書的次日起20日內不照你的請求改,就要附上「答辯書」和相關文件送保訓會,而且這份答辯書還必須抄送你一份。就算你一時搞錯、直接把復審書送到保訓會,也別慌,依第五項保訓會會把它轉給原處分機關依程序辦理,不會因此被打回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復審名詞
  • 繕具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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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規定:「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