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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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規定,復審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原機關須於20日內重新審查,可自行撤銷或附答辯書轉送。
Q · 公務員不服處分,復審書要交給誰?
原則上經由原處分機關轉送保訓會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復審書原則上要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原處分機關收到後須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為有理由可自行變更或撤銷並函知保訓會;自收到次日起20日內不依請求變更者,須附答辯書及關係文件送保訓會,並把答辯書抄送復審人。即使誤送保訓會,保訓會也會轉交原處分機關依程序辦理,不影響權益。
深度解讀
你以為復審書是直接寄給保訓會的,其實第一關要先回到當初處分你的那個機關手上。第44條設計了一條你多半沒被告知的路徑:復審書原則上要「經由原處分機關」轉送保訓會。這不是多此一舉的繞路,而是給了原機關一次自我糾錯的機會,也是你提前翻盤的暗門。收到你的復審書後,原處分機關必須先「重新審查」自己當初的處分合不合法、妥不妥當;如果它自己覺得你有理,可以當場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函知保訓會,你的案子根本不用走到審議。如果它在收到復審書的次日起20日內不照你的請求改,就要附上「答辯書」和相關文件送保訓會,而且這份答辯書還必須抄送你一份。就算你一時搞錯、直接把復審書送到保訓會,也別慌,依第五項保訓會會把它轉給原處分機關依程序辦理,不會因此被打回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復審名詞
- 繕具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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