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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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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2. 2.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3. 3.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4. 4.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5. 5.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規定,復審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原機關須於20日內重新審查,可自行撤銷或附答辯書轉送。

Q · 公務員不服處分,復審書要交給誰?

原則上經由原處分機關轉送保訓會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復審書原則上要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原處分機關收到後須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為有理由可自行變更或撤銷並函知保訓會;自收到次日起20日內不依請求變更者,須附答辯書及關係文件送保訓會,並把答辯書抄送復審人。即使誤送保訓會,保訓會也會轉交原處分機關依程序辦理,不影響權益。

白話解讀

你以為復審書是直接寄給保訓會的,其實第一關要先回到當初處分你的那個機關手上。第44條設計了一條你多半沒被告知的路徑:復審書原則上要「經由原處分機關」轉送保訓會。這不是多此一舉的繞路,而是給了原機關一次自我糾錯的機會,也是你提前翻盤的暗門。收到你的復審書後,原處分機關必須先「重新審查」自己當初的處分合不合法、妥不妥當;如果它自己覺得你有理,可以當場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函知保訓會,你的案子根本不用走到審議。如果它在收到復審書的次日起20日內不照你的請求改,就要附上「答辯書」和相關文件送保訓會,而且這份答辯書還必須抄送你一份。就算你一時搞錯、直接把復審書送到保訓會,也別慌,依第五項保訓會會把它轉給原處分機關依程序辦理,不會因此被打回票。

法律定性

復審之提起,指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時,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請求救濟之程序。其特徵為原處分機關享有先行重新審查、自我糾錯及限期答辯之權能,最終審議權則歸屬獨立之保訓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提復審,案子是不是還是給當初罰我的機關自己審?這樣會公正嗎?

原處分機關只是第一關自我審查,不是最終審議者。依第44條,它在20天內可以自己撤銷變更,不改的話就要附答辯書把案子送保訓會,由保訓會獨立審議決定。把原機關的自我審查當成提前翻盤的機會,書狀寫得越扎實,原機關越可能在這一關就讓步。

Q2原處分機關一直不送件、也不答辯,我的復審就卡死了嗎?

不會永遠卡住。第44條要求原機關自收到復審書次日起20日內,不依請求變更就要附答辯書送保訓會;拖延時程序上仍應推進,必要時可向保訓會反映。就算一開始直接送保訓會,依第5項保訓會也會轉交原機關辦理。遞件時務必保留原機關收受復審書的掛號回執,作為計算20天與主張對方拖延的依據。

Q3公務員復審書交給誰?

原則上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由原機關先重新審查再轉送,不是直接寄保訓會。

Q4什麼叫『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

復審書先遞交作成原處分的機關,由它先行重新審查、得自我撤銷或附答辯書轉送保訓會。

Q5復審和申訴有什麼不同?

復審針對行政處分、向保訓會提起且得續行行政訴訟;申訴針對管理措施與工作條件,循申訴、再申訴處理。

Q6原處分機關在復審裡扮演什麼角色?

它是第一關自我審查者:可自行撤銷變更,逾20日不變更則須附答辯書並抄送復審人。

Q7公務員復審怎麼提起?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 → 經由原處分機關遞件並留收件憑證 → 盯20日自我審查 → 收答辯書後補充攻防。

Q8復審書要寫哪些內容?

依第43條記載復審人、原處分、請求事項與理由並簽名蓋章;理由寫到讓原機關承辦人心虛可提高自我撤銷機率。

Q9怎麼計算原處分機關的20日期限?

自原機關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算20日;保留收文章或掛號回執作為起算與主張拖延的依據。

Q10誤把復審書送到保訓會怎麼補救?

不用補救。依第5項保訓會會把復審書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程序辦理,只要在30日期限內提起即可。

Q11復審 vs 訴願 差在哪?

復審是公務員對機關內部處分的特別救濟(向保訓會),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的一般救濟(向上級機關),兩者皆採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

Q12復審 vs 申訴 該選哪個?

看標的:是行政處分走復審、是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走申訴。選錯程序可能被不受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復審申訴/再申訴
救濟對象行政處分(如考績、免職、記過)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受理機關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再向保訓會再申訴
後續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再申訴決定原則上不得再行政訴訟
原機關角色先行重新審查、得自我撤銷、限期答辯服務機關先函復處理

復審

救濟對象
行政處分(如考績、免職、記過)
受理機關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後續救濟
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原機關角色
先行重新審查、得自我撤銷、限期答辯

申訴/再申訴

救濟對象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受理機關
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再向保訓會再申訴
後續救濟
再申訴決定原則上不得再行政訴訟
原機關角色
服務機關先函復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21条(処分庁を経由する審査請求)/国家公務員法 不利益処分の審査請求(人事院)
韓國행정심판법(처분청 경유 청구)/국가공무원법 소청심사(소청심사위원회)
中國公务员法 申诉复核(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德國§ 68 ff. VwGO(Widerspruchsverfahren mit Abhilfeprüfung durch die Ausgangsbehörde)
法國Recours administratif préalable(recours gracieux devant l'autorité auteur de la décision)
美國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 (MSPB) appeal procedure(聯邦公務員不利處分救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全文修正)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明定復審書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層轉保訓會受理,以免誤遞。   三﹑明定原處分機關應將復審書送於保訓會之法定期間,又復審程序係行政程序之一種,受便宜主義支配,故規定原處分機關認復審有理由者,亦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四﹑為使復審人即時知悉原處分機關答辯之內容,予以補充復審理由之機會,明定原處分機關應併將答辯書抄送復審人,以保障其權益。

  • 復審名詞
  • 繕具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明定復審書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層轉保訓會受理,以免誤遞。   三﹑明定原處分機關應將復審書送於保訓會之法定期間,又復審程序係行政程序之一種,受便宜主義支配,故規定原處分機關認復審有理由者,亦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四﹑為使復審人即時知悉原處分機關答辯之內容,予以補充復審理由之機會,明定原處分機關應併將答辯書抄送復審人,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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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規定:「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